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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公司法人变更-公司法人变更该怎么办理?

作者:兴悦达助力财税 | 发布时间:2023-02-28
公司法人代表变更,劳动合同还能继续执行吗?[案件简介]张小姐原在某企业财务部工作,2010年初经企业领导批准,自费出国学习两年,出国前与企业续签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劳资协议张学习结束回国后仍在财务部工作,学习期间暂停履

公司法人代表变更,劳动合同还能继续执行吗?[案件简介]张小姐原在某企业财务部工作,2010年初经企业领导批准,自费出国学习两年,出国前与企业续签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劳资协议张学习结束回国后仍在财务部工作,学习期间暂停履行劳动合同。2012中秋节,张小姐留学回国,但此时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生了变化,这位新领导不同意张进入财务部门,只同意他做销售。他找了一个新的领导,要求按照劳动合同中的规定来办事,而新领导说,张的劳动合同是原领导签订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的原劳动合同没有法律效力。于是,张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企业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劳资纠纷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经调查属实,遂对双方进行调解,但调解无效,企业坚决拒绝张小姐回财务部工作的要求,而张小姐也不原意换工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不同情形,裁定企业与张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给予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违约赔偿。[评析]本案涉及的问题是,由于企业更换法人代表后,原法人代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以及新法人代表是否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现实生活中,雇主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往往是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但企业法人代表是代表用人单位,而不是代表其个人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所以,只要雇主法人资格不变,不管法定代表人如何变更,都不影响雇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在本案中,尽管企业的法人代表变更,但企业应履行的义务却未改变,因此,与企业原法人代表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应当继续履行,否则即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此,原劳动部于1996年印发的《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必因此签订劳动合同。诚然,因企业法人代表更换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也可能因此而调整,并重新安排人员使用。对此,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中有关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依法给予其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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