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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营业执照异常罚款交了

作者:兴悦达助力财税 | 发布时间:2024-09-30
支付的罚款取决于业务的情况。根据《企业年检办法》的相关规定:第十九条 企业未按规定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检。属于公司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分公司、非法人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

支付的罚款取决于业务的情况。

根据《企业年检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企业未按规定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检。属于公司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分公司、非法人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处3000元以下罚款。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不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扩展信息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可以当场征收罚款:

1.当场处20元以下罚款;

2.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不当场收取难以执行的;

3、在偏远、水源、不便地区等原因,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由当事人提出。

办案人员当场收取罚款的,应当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开具的罚款收据。

第七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缓缴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办案机构应当以办案机构的名义将延期或者分期付款的期限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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