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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公司吸收合并税务注销流程是怎样的

作者:兴悦达助力财税 | 发布时间:2022-08-12
公司吸收合并税务注销流程是怎样的?公司合并1.一般税务处理(一)被合并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时的公允价值确定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2)被合并企业和股东按清算处理;(3)被兼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被兼并企业中弥补。

  公司吸收合并税务注销流程是怎样的?

  公司合并

  1.一般税务处理

  (一)被合并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时的公允价值确定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和股东按清算处理;

  (3)被兼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被兼并企业中弥补。

  提交的材料:

  一、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企业兼并的批准文件;

  B.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依据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c、公司债务处理或所有权;

  d、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2.特殊税收待遇

  (1)特殊税收待遇的条件

  A.企业合并时企业股东缴纳的股权出资额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85%;

  B.同一控制下无对价的企业合并。

  c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人控制的时间超过12个月,企业合并后形成的主体在最终控制人的控制时间也应达到连续12个月。

  (2)特殊税务处理: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被合并企业继承。

  A.被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依据是被合并企业原计税依据。

  B.被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被合并企业发生当年年末发行的最长期限国债利率。

  C.取得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被合并企业股东的计税依据是被合并企业股权的原始计税依据。

  D.对于非股权支付,资产转让的利得或损失应在当前交易期间确认。

  (3)合并准备A、各方企业合并的概况说明,应包括企业合并的经营目的;

  b、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兼并的批准文件;

  C.企业合并各方之间股权关系的说明;

  D.被并购企业的净资产、单项资产和负债及其账面价值、计税依据等相关信息;

  E.证明重组符合特殊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企业各股东在合并前获得的股权支付比例,原大股东在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不转让收购股权的承诺函;

  f、工商部门批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的证明材料;

  G.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公司解散: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致使该纳税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十二个月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清算期间视同一个纳税年度。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在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算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合并程序及相关规定?

  第一,吸收和合并的过程

  1.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或计划。《公司法》授权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合并方案”。

  2.股东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合并决议。《公司法》规定,必须由合并各方的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3.签署合并合同,准备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合并各方必须约定合并的形式、条件、支付方式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实施债权人保护程序。执行债权人保护程序,即在作出合并决议后,以邮件、公告等方式通知债权人。,并要求他们在规定时间内对合并提出反对意见。根据《公司法》规定,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并提供担保的,不得合并。

  5.公司合并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公司合并其他公司的,应当在公司合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合并后的公司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公司法》关于公司合并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八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十四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新公司为新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应当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自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未清偿债务或者未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八十八条公司合并、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吸收和合并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1.吸收方以优惠资金购买被吸收方的全部资产或股份,被吸收方以取得的货币资金支付给公司原股东,因此被吸收公司股东丧失股东资格。

  2.吸收方发行新股换取吸收方的全部资产或股份,吸收方公司股东取得存续公司(吸收方)的股份,从而成为存续公司的股东。存续公司仍保留原公司名称,一般承担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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